接南京市发改委通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 年第 29 号公告要求,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1 .95 元 / 立方米 )和水资源费( 0.1892 元 / 立方米 ),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三个月,在 2 023 年 1 月进行清算,不收取违约金,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发票上的到户自来水价格将发生变化,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暂不体现,请予以关注。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2022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