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2021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居民住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委托南京BOB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
江北新区南京BOB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居民住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委托南京BOB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
高淳区居民用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委托南京BOB集团高淳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
征收标准按现行规定(垃圾费收取标准为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2.5元,非物管小区住户每户每月5元)执行。
2. 随自来水费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3. 如有不明事宜,请您致电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1,高淳区居民用户可以拨打025-5731902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