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询问证人作出规定。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我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笔录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1证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询问证人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达不到侦查人员要求,侦查人员便反复询问证人,不允许离开询问地点,特别是在
公安检察机关,与外界隔离,证人有可能长时间得不到自由,特别是对污点证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节的证人,被询问几天十几天不允许回家,证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刑事诉讼法对询问证人最长时间未作规定,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这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2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不等。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越过12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询问证人持续时间没有限制规定,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对证人询问时间也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等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现。不言而喻,证人被询问时间最长时间也应有时间限制。
3证人易出假证。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证人证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询问证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侦查人员对证人所证事项达不到满意,长时间反复询问,致使证人与外界隔离,对证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压力,易引起证人对法律对侦查机关生抵触情绪。从而有可能为解脱干系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达到侦查人员满意而出假证。
4侦查人员易滥用职权。侦查机关调取证据,询问证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询问证人法律未规定询问时间期限,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思想支配下,侦查人员可以长时间地询问,询问时间长短由侦查人员决定,询问达不到目的就不让证人回家,证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导致变相拘禁,甚至引证诱证逼证。
综上,为完善刑事诉讼法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对询问证人时间予以明确。
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必须准确客观完全合法。具体地说,有以下几项要求
1.必须两人询问,一人问,一人记。
2.对于证人的陈述要按他本人的语气记录,并且尽可能做到逐句记述,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更改。
3.对于询问时的问和答,也应逐句记入笔录里,并且要反映出问与答的语气态度。
4.询问结束,必须向证人宣读笔录,或由证人亲自阅读。如果证人请求补充和修改,应当允许,并让证人在充修改处捺手印或签名盖章。
5.证人请求亲笔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必须事先认真询问,然后要求证人立即在询问地点书写。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把要他回答的问题列举出,让他亲自书写。证人书写完毕后,应马上检查笔录里所写证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让他补充。
6.询问笔录每页应当按顺序编号,并由证人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侦查人员则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翻译人员等参加,也应当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的末尾签字。
7.对每一个证人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不允许把几个证人的证言写在同一份笔录里,更不允许只制作某一证人的笔录,而让其他证人在该笔录上分别签名。
8.询问笔录正文里遗留下的空白行页,在证人签字以前,都应由侦查人员划线填满。
9.询问证人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10.询问证人笔录必须用钢笔或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不能把它隐藏起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或写出,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我们在进行对证人的询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我们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那么我们得到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会受到质疑的。以上便是找法网编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如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间限制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证人询问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